•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51391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3〕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3-0002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0-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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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8明升体育网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升ms88注册 明确海曙区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16:41 来源:秘书人事科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升ms88注册 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明升ms88注册 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曙区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

申请海曙区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符合《办法》和《细则》等文件规定条件外,经市级相关部门确定,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海曙区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海曙区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海曙区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港城工匠”“技术能手”“外来务工明星”“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具体由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可放宽申请条件,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按财政资金保障标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是本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的审核、监管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海曙公安分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海曙交警大队、区流管办、海曙开投集团以及各镇(乡)街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区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目标考核、具体实施、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负责公租房审核、监管。

(二)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协同确定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

(三)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保障的资金统筹调配和监管工作;协同确定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

(四)区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死亡人口、婚姻状况信息的协查工作;会同区住建局对各镇(乡)街道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指导工作。

(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学历、灵活就业登记、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情况的核实工作。

(六)区流管办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中有关量化积分情况审核,协助确定流动人口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七)区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信访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八)区审计局依法对公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批地建房数据的协查工作。

(十)区统计局负责开展全区城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由区住建局依法移交的公租房违法违规家庭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十二)海曙公安分局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公租房小区流动人口登记协查;维护公租房申请的正常秩序,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公租房执法保障。

(十三)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公租房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在相应普通商品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租房;负责做好权属登记工作;负责协查公租房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情况。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所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及认缴出资额的协查工作。

(十五)区税务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协查工作。

(十六)海曙交警大队负责申请家庭车辆情况协查工作。

(十七)海曙开投集团负责区级公租房的租金收缴、租赁管理等工作。

(十八)各镇(乡)街道负责全区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初审。要设立专门的受理点,明确公租房申请受理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公租房申请、变更、年审等受理及初审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送达通知工作;协助区住建局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公租房政策宣传及辖区内公租房管理的维稳工作。

三、条件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缴纳社会保险的认定按《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认定按《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的认定按《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审核

(一)申请的方式和地点按《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申请所需材料按《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受理审核流程按《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实物配租保障

(一)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按月确定准租家庭和排序,其中同类别同情形家庭按随机方式进行排序。

(二)公租房配租定位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排序情况,由区住建局(区房屋管理中心)会同海曙开投集团按季度组织实施,可采取自助摇号配租、依序抽签选房、在线自主选房等方式进行。

(三)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保障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四)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方案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负责召开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根据会议审议结果由产权单位按规定报批。

六、货币补贴保障

(一)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从区房屋管理中心与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

(二)对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的,应保尽保。

(三)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的,根据当年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数实施货币补贴保障。当年度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数小于核准家庭户数时,按受理月份先后确定家庭排序,同月份的按随机摇号顺序排序,排序在当年度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数以内的核准家庭确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其余核准家庭列入下一批次轮候,在下一年度予以保障。

(四)房源不足时,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根据以下原则实施货币补贴保障: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保障资格核准后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应保尽保。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保障资格核准后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根据当年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数实施货币补贴保障。具体按本《规定》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货币补贴相关规定执行。

3.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被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的,继续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五)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当年保障计划数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根据当年年度预算资金确定并公布。

(六)对于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申请公租房补贴,实行专项保障。专项保障的计划户数,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计划,报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七、其他规定

(一)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公租房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市、区政府对特定保障对象的保障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公租房保障的我区原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办法》规定的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三)在本规定出台前,已受理的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条件的,从申请次月发放货币补贴。

(四)对于公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流管办、镇(乡)街道等相关单位会商讨论提出工作意见,提请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明升ms88注册 印发海曙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2008〕37号)、《海曙区人民政府明升ms88注册 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升ms88注册 调整和完善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4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升ms88注册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实施标准和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5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