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304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宁波晟铭服饰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玉佩、周红梅等135人2402933.71元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2017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前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2025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03号),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5年4月18日,你单位未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提出任何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沁 罗一心
联系电话:0574-55889906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