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3043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
宁波晟铭服饰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李玉佩、周红梅等135人劳动报酬2402933.71元。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2017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前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2025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05号),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立即支付李玉佩、周红梅等135人劳动报酬2402933.71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1201466.86元,总3604400.57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5年4月18日,你单位未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提出任何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明升ms88注册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立即支付李玉佩、周红梅等135人劳动报酬2402933.71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1201466.86元,总3604400.57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沁 罗一心
联系电话:0574-55889906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