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海政发〔2023〕10号
因公共事业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清林闲庭新建学校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农地(不含)、铁路沿线,南至环城北路,西至青林渡路,北至新星村临时过渡房(不含)。具体门牌地址:环城北路西段850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约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