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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28253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升ms88注册 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0〕37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0-0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明升ms88注册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升ms88注册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居)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村居自助、单位自建、社会兴办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建设1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新增托育机构3家,新增托位75个。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4名,培养村级健康指导员80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样化、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优化服务,综合监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托育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服务体系,构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应用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统筹托幼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进一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挖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追溯的原则,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中心城区镇乡(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

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四)鼓励支持单位开展照护服务。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一般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引导支持照护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六)加强托育机构行业监管。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审批、发证、评估、惩处退出等一系列制度。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属地镇乡(街道)密切配合的条块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各类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托育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探索推进“互联网+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七)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工作过程的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探索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控制招收学生规模。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联盟和实训基地,形成教学做一体化的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培养专业人才,满足事业发展、市场运行、家庭育儿等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发改局、区教育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区税务局、海曙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同合作,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商议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照护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增挂牌子),负责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检查、年检年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行业自律等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各镇乡(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网格排查机制,动态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或非法托育机构。

(二)加大要素保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建立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可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财政部门将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将照护服务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明升ms88注册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有关规定,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将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比例在税前扣除。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海政办发37号(规范性5).pdf

查看图解: 图解明升ms88注册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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