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涉案物品的处置公告 |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依法查扣了一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等行为当事人的物品(具体清单见附表),因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现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请上述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到本局案件处理中心(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联系电话:0574-89297452)协助调查并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我局将依法将上述物品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逾期未接受处理涉案物品清单: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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