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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明升ms88注册 宁波市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2-15浏览次数:

文号:甬防办〔2020〕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明升ms88注册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为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切实扶持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恢复生产,做好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全面保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贴息)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同步联动,专项再贷款停止发放即停止财政贴息。

第三条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第四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确保专款专用,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专项贷款贴息申请,及时做好资金拨付。作为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的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以下简称借款银行),负责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求做好贷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贴息对象、期限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 专项贷款贴息的对象是指与疫情防控关联度高、贡献度大,并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企业。

第七条 专项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按照“从严审核、从简审批、从快享受”原则,专项贷款贴息资金采用“先拨后结”的模式,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严格审核、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分期将专项贷款贴息资金预留给借款银行,根据财政部最终审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汇总全市专项贷款贴息资金情况,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 相关重点企业申请专项贷款贴息时,应提交宁波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资金使用承诺书,以及按照国家统一指挥扩大生产经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重点企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时,借款银行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专项再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相关开发园区财政局对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向企业和借款银行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结息日前的5个工作日,人行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专项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贷款贴息资金预留给借款银行。

第十三条 借款银行与相关重点企业结算贷款利息时直接扣除财政已预留的贴息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加强与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的信息对接,互通重点企业名单信息、贷款发放情况和预留给借款银行的贴息资金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专项再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情况,做好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和市审计局的沟通,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财政部宁波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及时掌握对借款银行和贴息企业的业务检查结果,跟踪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一)经财政部最终审核,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

(二)出现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将存量贷款改头换面、改变资金用途、生产物资不服从国家调配等情况的;

(三)违反财政部门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财政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宁波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宁波市专项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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